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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全面實施

【摘要】憲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憲法實施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多次就憲法實施工作進行具體部署,并采取系列有力舉措加強憲法實施,推動我國憲法實施及相關制度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動憲法全面實施,必須緊緊圍繞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憲法實施的重要論述為指引,秉持系統思維和問題導向,堅持憲法實施、憲法解釋、憲法監督共同推進,加快構建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憲法實施制度體系,建立和運行好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憲法實施 制度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19.001

【作者簡介】李玉萍,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方向為立法學、刑事法和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刑事訴訟行為無效制度初論》《程序正義視野中的量刑活動研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1]《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如何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憲法實施的重要論述為指引,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是新時代新征程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的一個重大課題。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憲法實施的重要論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圍繞我國憲法實施作出系列重要論述,提出系列重大論斷。這些重要論述和重大論斷有的出現在專門論述中,如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際發表的署名文章;有的融合在其他文件或者講話之中,如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有的則是就憲法問題或者憲法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如在第一個(2014年12月4日)、第三個(2016年12月4日)、第五個(2018年12月4日)和第十個(2023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所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尤其是憲法實施的重要論述和重大論斷,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深刻闡述了在我國現階段為什么要全面實施憲法、怎樣全面實施憲法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科學論證了憲法實施主體、實施方式,以及保障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建設等重大問題,是新時代新征程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科學指引和根本遵循。

為什么要全面實施憲法。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對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在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憲法制度和憲法實施的發展歷程后指出,“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際,習近平總書記發表署名文章指出,“制定和實施憲法,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是人類社會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支撐”,“只有堅持憲法的國家根本法地位,堅決維護和貫徹憲法規定、原則、精神,才能保證國家統一、法制統一、政令統一”。[2]這些重要論述和重大論斷,深刻揭示為什么要全面實施憲法,充分論證全面實施憲法對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怎樣全面實施憲法。習近平總書記在系列重要論述中,從不同維度系統闡述由誰來實施憲法、如何實施憲法等問題,準確揭示怎樣全面實施憲法。其中,關于由誰來實施憲法,即憲法實施的主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因此,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3]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憲法實施主體的重大論斷,準確反映我國憲法實施主體的普遍性、多樣性特征,以及我國與西方國家憲法實施制度的重大區別。對于不同的憲法實施主體如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動和保證憲法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有過多次闡述,如關于黨在憲法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4]“黨首先要帶頭尊崇和執行憲法”;[5]關于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憲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人大、政府、監委、法院、檢察院都要嚴格依照憲法法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協調一致開展工作”,[6]并進一步指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對憲法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有嚴格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的重要職責,要規范政府行為,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7]各級國家工作人員要通過自己的努力為憲法法律實施作出貢獻,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8]等等。這些重要論述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科學揭示不同主體在我國憲法實施中的職責定位:中國共產黨是我國憲法實施的最高領導力量,全國各族人民是憲法實施的堅實基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是憲法實施的主要主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負有憲法實施特定職責的主體。[9]

此外,習近平總書記還在系列重要論述和重大論斷中全面闡釋我國憲法實施的豐富內涵。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憲法全面實施不僅包括憲法文本中的“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得到全面貫徹實施,還包括“把憲法實施貫徹到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全部實踐中,貫徹到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各領域各方面”。[10]

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徒法不足以自行。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并相繼于2018年1月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重要講話、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2022年12月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際發表的署名文章中提出,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此外,在第十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習近平總書記在就憲法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中進一步提出,“要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堅持憲法實施、憲法解釋、憲法監督系統推進”,“不斷提高憲法實施和監督水平”。

憲法實施與黨的領導。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排在首位的重要內容。關于黨的領導與全面實施憲法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是我國憲法最顯著的特征,也是我國憲法得到全面貫徹實施的根本保證”。同時,在深刻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正反兩方面歷史經驗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慘痛教訓后,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領導人民實施憲法,“黨首先要帶頭尊崇和執行憲法”,“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把貫徹憲法法律落實到各級黨委決策施策全過程”,“守住不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底線”。[11]

習近平總書記還就加強憲法理論研究和宣傳教育,施行公職人員入職憲法宣誓,強化國家憲法日制度的功能,推動憲法實施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等作出過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這些重要論述引領和推動我國憲法實踐不斷創新發展,憲法相關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

新時代我國憲法實施及相關制度建設的創新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憲法實施擺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突出位置,多次就憲法實施工作進行具體部署,并采取系列有力舉措加強憲法實施,推動我國憲法實施及相關制度建設取得重大成就。[12]

設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強化憲法實施的組織保障。為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在對我國現行憲法進行第五次修改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通過修憲程序把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上升為憲法規定。在全國人大專門設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這是新中國國家機構組織建設史上的第一次,對我國憲法實施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3]

此后,2018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同年10月,經黨中央批準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機關黨組決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設立憲法室,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履行憲法方面有關職責提供服務保障。[14]

健全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通過立法實施憲法。作為憲法規定的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堅持依憲立法,科學立法,推動制定修改一批重要法律,不斷健全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健全完善國家機構組織相關法律制度:制定監察法、監察官法等,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等。落實憲法確立的重要制度:制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制定國歌法,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制定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系法、外國國家豁免法等。加快經濟文化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立法,完善民生領域立法:制定電子商務法、民營經濟促進法、黃河保護法等,修改文物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

對符合規定的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直接實施憲法。我國現行憲法對特赦制度,作了明確規定。進入新時代以來,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和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實施憲法關于特赦制度的規定,兩次通過特赦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發布特赦令,對符合規定的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這兩次特赦是新時代直接實施憲法的重要實踐,不僅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定,也承續中華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優良傳統,充分彰顯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

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推動憲法實施。建立和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推進憲法實施的重大舉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后,[15]2015年7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出臺,通過立法方式確立憲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從而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將這一制度確立下來。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習近平主席進行憲法宣誓,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位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領導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同日,新當選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家副主席分別進行憲法宣誓,之后,在本屆全國人大會議上新當選的其他國家機關領導人也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國家領導人以及各部門各層級公職人員依法進行憲法宣誓,對于增強國家工作人員模范遵守憲法法律、依憲依法履職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彰顯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回應涉憲問題的關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2017年黨中央轉發《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健全憲法解釋工作程序的意見》,就憲法解釋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工作規范。[16]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在制定和修改法律過程中,采用務實管用的方法,通過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等方式,對涉及憲法理解和適用問題作出說明和回應,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提出解釋性研究意見,妥善解決憲法解釋的現實需求。例如,2024年在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過程中,有意見提出,修訂草案中的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而我國憲法并未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建議對修訂草案有關內容的合憲性問題進行研究。對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研究后,在修改情況的匯報中作為一個專門問題進行說明,提出“將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包括在國務院組成人員范圍內,符合實際,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17]

推進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工作,加強憲法實施監督。自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后,黨的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上相繼就推進合憲性審查、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等進行部署,提出具體要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的決策部署,加強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工作,著力提升審查工作的能力水平。一方面,健全完善與審查工作相關的法律制度。其中,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中,明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推進合憲性審查”的主體責任;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中,規定法律案起草、審議過程中以及法規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明確合憲性審查的對象范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中,進一步完善對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的程序和要求。另一方面,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和備案審查工作。自2018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每一件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和決定決議草案都進行合憲性審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按照職責要求,在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法律案時,增加聽取關于合憲性涉憲性問題研究意見環節,依法對審議的法律草案進行合憲性審查,[18]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時,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注重就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進行審查,妥善處理涉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族地區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強制親子鑒定等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涉憲性問題,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19]

除上述憲法實踐和制度創新外,設立國家憲法日、施行憲法關于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制度、建立涉憲性問題的事先審查和咨詢機制、[20]運用憲法精神凝聚立法共識、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等,[21]都是新時代以來我國推動憲法實施和相關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這些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在推動我國憲法全面實施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也為我國憲法全面實施不斷邁上新臺階打下堅實基礎。

新征程上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基本遵循和主要路徑

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以來,“憲法全面實施”與“保證憲法全面實施”成為新時代我國憲法實踐和相關制度建設的出發點與著力點。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既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相關精神和要求的承續和深化,又為新征程上進一步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指明方向。

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必須緊緊圍繞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充分運用其中蘊含的科學方法論。其中,憲法實施是法治中國建設系統工程中的核心內容和重要環節,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本身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復雜完整的系統。這就要求在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體系時,必須堅持系統思維,運用系統觀念和科學方法界定相關制度的定位、理順各制度之間的關系,統籌好整體性架構與具體制度的協同聯動,實現制度功能的有機整合。此外,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的憲法實施和相關制度建設已經取得重大發展,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動憲法全面實施、健全保證憲法實施的制度體系,需要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既要聚焦憲法實施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關鍵性問題,以重大理論與實踐難題的突破、創新推動制度體系的整體優化,又要關注憲法實施中的現實緊迫性、突出性問題以及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與時俱進地完善和發展憲法相關制度,推動憲法實施相關制度體系的科學性、有效性。

系統推進憲法實施、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憲法實施、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是憲法運行體系中的核心環節,三者緊密聯系、相輔相成,共同推動憲法從文本走向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全過程,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其中,憲法實施是憲法解釋與憲法監督的起始點和最終歸宿;憲法解釋作為連接憲法條文與現實生活的橋梁,是推動憲法實施的關鍵手段,也是有效開展憲法監督的重要路徑;憲法監督則是憲法實施的有力保障。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唯一一個同時被賦予憲法實施、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職責的主體,在推動憲法全面實施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新時代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積極履職擔當,通過不斷完善憲法相關法律制度、推動憲法直接實施、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完善備案審查制度等方式,努力推動和保障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得到全面貫徹實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憲法解釋權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法定職責,是推動憲法實施、實現憲法穩定性和適應性相統一的重要制度安排。遺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國尚沒有正式的、單行的憲法解釋。[22]實踐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主要通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出臺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和法律解釋,以及議案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和修改情況的匯報等正式法律文件中對涉及憲法理解和適用問題作出說明和回應,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含義提出解釋性研究意見”等方式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23]上述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回應憲法解釋的現實需求,但是其畢竟不同于嚴格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因而難以充分發揮憲法解釋的作用,無法有效實現憲法解釋應有的功能。[24]因此,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為保證憲法有效實施,必須健全憲法解釋的體制機制,切實保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憲法解釋權,充分發揮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的職能作用,明確憲法解釋的提議主體和啟動事由,進一步規范憲法解釋的啟動程序、審議程序、表決程序以及解釋效力等,并適時啟動憲法解釋。

統籌推進憲法實施的制度體系建設。在我國,推進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建設,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總體布局中進行謀劃,[25]形成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合力。具體而言,就是要統籌推進以下制度建設:其一,持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形成保證憲法實施的完備法律規范體系。要結合我國法律體系的特點,統籌推進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同層次立法的制定和修改,落實憲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不斷增強法律規范體系的全面性、系統性和協調性,保證憲法在各系統、各地區得到有效實施。在推動各項立法的過程中,要堅持憲法的核心地位功能,在立法的每一個環節把好憲法關,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體現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其二,落實主體責任,形成高效的憲法實施體系。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作為關鍵少數的領導干部等是憲法實施的重要主體,這些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社會營造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的氛圍,推動憲法實施成為全體人民的行動自覺。其三,健全完善憲法監督機制體制,構建嚴密的憲法實施監督體系。要把憲法實施監督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加強黨對憲法實施監督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職責,加強和完善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制度;加大對憲法實施主體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通過嚴密的監督制度體系,防范、查處、及時糾正不符合憲法規定、原則和精神的規范性文件與行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其四,加強憲法實施的制度性保障,構建有力的憲法實施保障體系。憲法實施及其相關制度體系的完善,離不開政治、組織、隊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其中,黨的領導為憲法實施提供政治保障和組織保障,是憲法全面實施的根本保證,因而必須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實施工作的全面領導。此外,要重視憲法實施的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選拔一批具備高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憲法實施人才,為憲法實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其五,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保障憲法全面實施。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內法規體系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推動憲法全面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在新時代新征程上,要加快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實現黨內法規同憲法法律的銜接和協調,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的同時,為我國憲法全面實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這是我國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動憲法全面實施、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的重要制度創新,也是中國特色憲法制度的重大完善和發展。實踐中,早在黨中央提出要“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工作要求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已經就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問題開展多層次、多維度的探索,主要包括:自2019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每年的工作報告中將憲法實施情況作為獨立的一部分進行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憲法相關法律制度完善、法律草案的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重大事項決定、重大人事任免以及憲法理論研究和宣傳教育等;[26]自2017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在備案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合憲性涉憲性問題及其審查處置情況構成報告的重要內容;[27]自2023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憲法室在全國人大機關刊物上發表關于憲法工作和憲法實施情況的年度報告或綜述,全面、系統地梳理總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年度開展的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28]這些報告立足全國人大職責定位,從不同角度,全方位展示我國憲法實施、憲法解釋和憲法監督工作開展情況、憲法相關制度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憲法實施的重點與工作建議等,[29]為我國實行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積累了經驗。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應當立足制度定位,結合我國憲法制度和憲法實踐的特點,科學界定報告的主體、接收報告的主體,規范報告的內容和形式、報告是否公開以及公開范圍,[30]合理設計報告的提交程序、審查和評估程序、對報告中所反映問題的改進、糾正或追責機制等,充分發揮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檢測反饋、評價督促、制度調適、教育指引等作用。[31]

注釋

[1][4][7]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2年12月5日,第2版。

[2][5][10][11]習近平:《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人民日報》,2022年12月20日,第1版。

[3][6][8]習近平:《論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4年,第115、165、114~115頁。

[9][22]武增主編:《輝煌四十年:現行憲法發展與實施報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569、621頁。

[12]楊振武:《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 推動憲法全面實施》,《人民日報》,2020年12月4日,第9版。

[13][17]信春鷹:《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 不斷提高憲法實施和監督水平》,《民主與法治周刊》,2024年第38期。

[14]憲法室主要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方面的具體工作。參見武增主編:《輝煌四十年:現行憲法發展與實施報告》,第600頁。

[15]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16]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第206頁。

[18]信春鷹:《扎實推進合憲性審查 努力開創憲法實施新境界》,《中國人大》,2023年第23期。

[19]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每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20]按照《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的要求,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制定法律、審議法律草案時要加強合憲性審查外,有關方面擬出臺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重大政策舉措,凡涉及憲法有關規定如何理解、實施、適用問題的,都應當事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合憲性審查,確保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相符合。

[21]比如,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時,關于如何界定“英雄烈士”,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紀念碑碑文精神確定了一個基本范圍,即近代以來,為國家、民族和人民作出重大犧牲和貢獻的英烈先驅和革命先行者,既包括個人也包括群體,既包括留有姓名的英雄烈士也包括無數未留下姓名的英雄烈士。參見武增主編:《輝煌四十年:現行憲法發展與實施報告》,第573頁。

[2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加強和創新新時代憲法實施工作 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求是》,2023年第5期。

[24]韓大元:《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中國法學》,2024年第5期。

[25]參見王旭:《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及其展開》,《法學家》,2023年第1期。

[26]2019年工作報告中第一部分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保人大工作正確政治方向”,第二部分是“全面學習宣傳貫徹新修改的憲法,推動憲法實施邁出新步伐”。自2020年開始,工作報告的第一部分均為憲法實施有關情況,其中,2020年為“一、確保憲法在治國理政各個方面得到全面實施”;2021年為“一、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治統一”;2022年為“一、進一步完善憲法相關法,維護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權威和效力”;2023年為“一、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2024年為“一、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提高憲法實施和監督水平”;2025年為“一、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發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27]比如,2021年的報告中提到,就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條例等法規進行合憲性審查;2023年報告中提到,就地方對涉罪人員近親屬教育、就業、社保等權利進行限制等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憲性審查;2024年報告中提到,就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中對因犯罪受刑事處罰人員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規定進行合憲性審查,并督促有關方面及時廢止;等等。

[28]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憲法室:《推動新時代憲法制度和憲法實踐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效2024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工作和憲法實施情況綜述》,《中國人大》,2025年第7期;《2023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和創新憲法實施情況報告》,《中國人大》,2024年第4期;《把憲法實施提高到新水平——2021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和創新憲法實施工作情況》,《光明日報》,2022年4月9日,第5版。

[29]參見沈春耀:《深化立法領域改革》,《〈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287頁。

[30]如有的學者提出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可以分為專項報告和以國家機關工作報告為載體的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參見李云霖:《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理論闡釋和體系構建》,《中國法學》,2025年第2期。

[31]參見李云霖:《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的理論闡釋和體系構建》,《中國法學》,2025年第2期;鄧世豹:《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創新舉措》,《廣東財經大學學報》,2024年第6期。

Ensuring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y Improv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Li Yuping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is a unity of the proposition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will of the people. It has the highest legal status, legal authority, and legal effe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t its core has plac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 a prominent position, made specific arrangements, and taken a series of effectiv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promoting major achievemen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elated system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t a new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it is necessary to closely focus on the decisions and arrangements made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lways adhere to the guidance of the important expositions in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uphold a systematic thinking and problem-oriented approach, insist on the joint promo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interpret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cientific, effective, and systematically completed institutional system including the reporting system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Keywords: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stitutional system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肖晗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