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法律秩序的演進,清晰地呈現出傳統倫理法向現代權利法、從家族本位到個人本位的深刻轉型。然而,這一轉型的最終歸宿,并非對“家國”傳統的簡單否定與拋棄。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中,把傳統“家國”資源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相融合,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基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專門立法為支撐的完整法律體系,實現從“家國同構”到“家國同心”的升華,在確立現代法權關系的同時,使家庭成為聯結個人發展與國家治理的倫理紐帶。
【關鍵詞】 家國同構 家國同心 法律秩序 法律轉型 權利本位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1.003
【作者簡介】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原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法律史,主要著作有《外國法制史》(主編)、《西方法學史》、《中國法學史》等。
在202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一方面,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確立個人尊嚴與權利在現代法律秩序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編中明文倡導“樹立優良家風”,將源自深厚傳統的家庭倫理納入法典。這一制度安排,恰恰說明中國的法律秩序,經歷了一場深刻而復雜的范式轉型——從服務于以血緣倫理為紐帶的“家國”共同體,轉向構建以公民權利和主權國家為基石的現代“國家”政治共同體。
中國傳統法律的“家族本位”秩序
洞悉中國傳統法律的精神特質與構造邏輯,需要理解其賴以構建的基本單位——“家”。從現代漢語的角度來看,根據《辭海》的定義,家庭是指“由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間的共同生活組織”。[1]然而,在中國古代的社會與法律秩序當中,“家”的含義遠不止于此,其常常擴展為以父系血緣為紐帶、包含多個分支的家族或宗族組織。
學術界認為,中國古代法律是以“家”為本位的法。這意味著,傳統法律并非以獨立的個人作為權利與義務的出發點,而是將家庭或家族這一倫理與生活的共同體置于秩序構建的核心。陳顧遠認為,中國社會向為家族本位的組織,個人地位不顯,家族觀念居先,中國固有法系之精神也與之相呼應。[2]瞿同祖把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概括為家族主義與階級概念。[3]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功能在于,維護一種以儒家所倡導的“三綱五倫”為核心的“名分之教”,而其中絕大部分內容正是圍繞家庭關系展開,是“家國同構”這一傳統治理理念最直接、最堅實的制度體現。
這種“家國同構”的秩序模式,其淵源可追溯至西周時期。周王朝在建立過程中,將宗法制與封建制有機結合,通過嫡長子繼承制解決權力的傳承問題,以大宗小宗之法厘清各級貴族的統屬關系,構建了一個家國一體、二元合一的社會政治結構。在這一體系中,宗族是血緣組織,天子與諸侯、卿大夫之間往往存在著親疏不等的親屬關系。同時,通過區分嫡庶與大宗小宗,又在血緣網絡中確立了穩固的政治君臣關系。
因此,整個國家如同一個放大了的家族,血緣倫理與政治等級高度重合,“親親”(親愛親屬)與“尊尊”(尊敬尊長)于是成為周禮的核心原則。在這樣的原則之下,治國就如同治家:在家能盡孝者,在國則必能盡忠,故此古代選拔官員時也有“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門”的說法。這使得王朝的統治既獲得血緣情感的天然認同,又具備等級制度的剛性約束,為后世“家國同構”的治理范式提供了原本。這種將家族倫理邏輯置于國家治理結構之中的智慧,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家族本位”特質深厚的歷史文化根基。
在古代刑事立法中,這種“家族本位”原則將家庭內部的倫理差序直接轉化為國家刑罰的尺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是“準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此原則的核心在于,將起源于周代喪禮、用于標識親屬關系親疏尊卑的“五服”制度,系統地納入國家刑律,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準則。五服(由親至疏分別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如同一張精密的網絡,覆蓋自高祖至玄孫的九族親屬,嚴格界定其間的親疏、尊卑、長幼差序。這一原則的確立,是法律儒家化進程的關鍵環節,標志著儒家“別親疏、明貴賤”的差序正義觀,戰勝了法家“刑無等級”的普遍主義理念,使法律徹底倫理化。
一般認為,“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始于晉律。《晉書·刑法志》認為,“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自此之后,歷代法典不斷強化此原則,至唐代達至頂峰。丁凌華認為,《唐律疏議》是“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最好模本”,其502條律文中,直接涉及服制定罪者達80余條,凡斗毆、謀殺、奸盜、控告、侵財等行為,其罪責有無、刑等輕重,無不視當事人之間的服制關系而定。[4]明清時期的律典更將《喪服圖》置于篇首,使服制成為司法實踐中“定親疏、決嫌疑”的絕對權威。這無疑使得“國之刑典”完全奠基于“家之倫常”之上,法律成為推行家族倫理教化的強制工具。
“準五服以制罪”衍生出在量刑上的差等刑原則,即同樣的犯罪行為,因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特定的尊卑、長幼、親疏關系,會在法律評價上產生根本差異。其一,親屬身份可以影響罪與非罪的認定。以盜竊罪為例,在家庭親族以外的盜竊行為構成犯罪,子女在家庭內“私輒用財”在一定限度內卻不為罪;反之,子女對父母的輕微辱罵,可能構成“不孝”重罪。其二,親屬身份更直接影響刑罰的輕重。其基本態勢是法律特別保護尊親屬的地位與權威。比如,在人身侵犯方面,卑幼毆傷尊長,處罰遠重于常人互毆,且關系越親、尊卑越殊,加重的幅度越大。又如,在財產侵犯乃至告訴、容隱等制度中,均貫穿著這種基于家族倫理的差等處理邏輯。差等刑原則強化了家庭內部的等級秩序,使倫理身份成為決定法律后果的關鍵變量。
家庭作為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在刑罰上更以極端的形式表現為家庭連帶責任制度,即一人犯罪、株連親屬的緣坐或族刑。當對犯罪者個人的懲罰不足以實現最大威懾時,法律便將懲罰的邊界擴展至其血緣親屬,通過制造“一人犯罪,累及家門”的恐懼效應,迫使家庭成員相互監督、彼此約束。盡管西周文王治岐有“罪人不孥”之仁政,但系統化的緣坐制度自秦代得到確立,秦法當中“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論衡》稱“秦有收孥之法”。[5]緣坐制度歷經演變,至唐代時,其適用范圍被儒家化法律壓縮至“謀反”“謀大逆”等最嚴重的罪行,株連范圍也形成以罪犯為核心、按親疏差序向外波及的彈性結構。此制雖殘酷,卻從反面向社會昭示了家庭在法律上的高度一體性,將倫理情感的“一體”強制轉化為法律責任的“連帶”,成為國家控制社會、鞏固政權的重要手段,揭示了“家國同構”秩序下公私領域難以分割的治理邏輯。
在調整民間日常關系的民事性規范領域,中國古代法律的“家族本位”邏輯同樣一以貫之,其法權出發點并非獨立的個人,而是個人所嵌入并依附的家庭整體。這主要體現在人身與財產兩大關系維度上。在人身關系方面,表現為父權家長制的絕對主導。“一戶人口,家長為主”,家庭由輩分最尊的男性家長統率,集父權與夫權于一身,握有對家內的統治權。[6]國家法律正式授權并強化了這一私人領域內的支配結構。在縱向的父子關系中,法律主要賦予家長對子女的單向權力,包括教令權、懲戒權、主婚權等。子女的義務被無限強化,“不孝”被列入“十惡”重罪。在橫向的夫妻關系中,則奉行“夫尊妻卑”的原則,夫妻相犯依尊卑相犯論刑,夫享有“七出”之權以單方面解除婚姻。法律通過這一系列安排,將家庭塑造成一個等級森嚴、秩序井然的微型權威體系,為整個社會的穩定提供了基礎模型。
在財產關系方面,則體現為“同居共財”的家產制。家庭財產并非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集合,而是歸屬于作為抽象倫理實體的“家”。家產是供養家庭、祭祀祖先、延續宗祧的物質基礎,其歸屬于一個整體的家庭。盡管家長享有管理、支配家產的權力,但法律明確界定家產為“公物”,若家長擅自據為己有,與卑幼私自動用財產同罪。家產的繼承完全從屬于宗祧繼承這一根本目的。在有子之家,通行諸子平均析產;在無子之家,則通過立嗣等擬制方式確保財產隨門戶延續。財產析分本質上是一種實現“傳家”宗教性功能的儀式,而非純粹的經濟權利分割。個人的經濟人格被吸附于家庭之中,獨立的個人財產權無從談起。
因此,無論是“準五服以制罪”和緣坐為核心的刑事法規,還是以父權制與家產制為支柱的民事規范,中國傳統法律均緊密圍繞“家”這一軸心進行構建與運轉。法律不僅承認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地位,更主動將家庭內部的倫常差序(親疏、尊卑、長幼)提煉并擴展為國家秩序的普遍藍圖。這一切共同鑄就了“家國同構”的治理典范:治國之道,于治家中得以彰顯;齊家之禮,則因國法的加持而獲致威嚴。家族本位,因而成為解讀中國傳統法律之價值取向、制度設計與文化底蘊無可替代的核心鎖鑰。這一綿延數千年的秩序格局,直到近代遭遇西方文明的強烈沖擊,方才開始其緩慢而深刻的解體與轉型。
近代轉型:“家國”秩序的危機與“國家”法權的初建
中國法律秩序自傳統“家國”倫理向現代“國家”法權的深刻轉型,其關鍵轉折點出現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對于外國新法的繼受和對于本國舊律的修訂。晚清時期,西方文化進入中國社會,以家為基本單位的傳統農業社會逐漸向初具雛形的近代工商業社會轉變,這使得傳統的中國律例已不能夠適應近代社會。面對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橫行之現狀,再加上受到鄰國日本變法成功之沖擊,清廷意識到,為了救亡圖存,必須謀求政治和法律上的變革。1902年,清廷詔諭軍機處挑選推薦研習中外法律的專家,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為修法大臣,主持變法修律,由此拉開了中國法律近代化轉型的序幕。在中國法律近代轉型的過程中,以“家族本位”為核心的傳統法律秩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機。
首先,中國傳統法律中“家庭一體”的責任觀遭到徹底否定。沈家本在修訂《大清現行刑律》時,首要之舉便是廢除延續數千年的緣坐、族刑等家庭連帶責任制度。他援引《尚書》“罰弗及嗣”的儒家古訓與西方“罪責自負”的現代刑法原則,斥責株連之法為“不正之法”,既有違仁政精神,亦阻礙法權統一。[7]這一變革不僅終結了“一人犯罪,累及家門”的古老刑罰實踐,更從根基上動搖了法律將家庭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責任共同體的傳統倫理,初步確立了個人作為獨立責任主體的法律地位。這意味著,個人開始從家族的血緣網絡中析出,成為直接對國家負責的法律對象,標志著國家權力繞開家族中介,成為直接規訓個體的開端。
其次,便是變法修律過程中撼動朝野的“禮法之爭”。圍繞著《大清新刑律草案》中“準禮制刑”立法原則的可變與否,“無夫奸”“子孫違犯教令”、對尊親屬正當防衛等體現傳統倫常條款的存廢,以沈家本、楊度等人為代表主張應繼受西方近代立法原理的“法理派”,與以張之洞、勞乃宣等人為首主張應維持舊律倫理綱常的“禮教派”之間展開了激烈的論戰,標志著“國家”法理對“家國”法理發起沖擊與替代的集中爆發。
《大清新刑律草案》仿效西方刑事立法體例,試圖構建一部普遍、平等的國家法典,與《大清律例》不論在原則上還是內容上都有很大差異,這直接觸動了“因倫制禮,準禮制刑”的傳統原則。禮教派堅稱“刑法之源,本乎禮教”,認為新律草案將父子、夫婦、尊卑相犯視同常人,實為摧毀社會賴以存在的綱常基石,勢必導致“父子無義、夫婦無別、尊卑失序”的亂局。清廷最終下詔定調“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迫使修訂者將大量倫常條款以《附則》(即《暫行章程》)形式予以保留。[8]這一妥協方案,看似禮教派的暫時勝利,實則以一種二元結構將兩種法理的沖突制度化、顯性化:法典正文象征走向現代“國家”的普遍法理,而《暫行章程》則背負著維系傳統“家國”的特殊倫理。
具體倫常條款的存廢之爭,更是凸顯兩種法理的尖銳對立。爭論焦點首推“無夫奸”(未婚女性通奸)是否入罪的問題。禮教派從維護家族名譽與社會整體風化的“家國”倫理出發,堅持必須科以刑罰。法理派則主張,此行為本質上“未害社會”,屬于個人道德與家庭內部事務,國家刑法不應過度干預私人領域,嚴刑峻法反而會導致民間隱匿不報,使法律形同虛設。另一個頗具爭議的條款,是關乎“子孫違犯教令”及子孫對尊長的“正當防衛權”。禮教派要求將子孫不遵家長教導本身定為犯罪,并堅決否認子孫對尊長管教享有任何防衛權,旨在維護父權的絕對性與不可侵犯性。法理派則認為,違犯教令屬“家庭教化之事務”,應交由親權或社會機構處理,不應濫施國家刑罰。[9]“子孫違反教令”條款最終未被列入新刑律草案,這實質上是在法理上清晰地將家庭內部的教化權與國家的刑罰權進行剝離,撼動了“天下無不是之父母”的絕對化倫理預設。
綜觀“禮法之爭”,其全部紛擾可歸結為法律價值基點的歷史性轉移:從以“家”為模型的差序倫理秩序,轉向以平等“國家”為最高主權者和以抽象“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新秩序。盡管最終頒行的《大清新刑律》呈現出新舊雜糅的折衷形態,但法理的天平已然發生不可逆轉的傾斜。傳統“家國”法理要求法律全面干預私人生活以維護倫理秩序,而新興“國家”法理則試圖劃分公私界限,將法律功能限定于維護社會公益與保障個體權利。這場爭論正式宣告中國法律開始由“倫理法”向“權利法”的艱難轉型,傳統家國一體的治理邏輯在法理層面遭遇根本性質疑與制度性解構。
沈家本等人主持的清末變法修律運動,其取得的成果主要體現在刑事立法上,禮法之爭的結果是確立了中國近代刑法的基本精神,民國歷次刑法修訂基本沿襲《大清新刑律》的主體框架。因為清王朝的驟然覆滅,一批民商法律和程序法規還停留在草案階段,因此,民事法上中國傳統家族制度的瓦解、個人權利的確立,更多的是在民國時期民事法律的修訂中得到突出體現。從《大清民律草案》編纂到《民國民律草案》修訂,最終至《中華民國民法》的頒布施行,民事法律從身份與財產關系上,徹底瓦解了宗法家族制度,為現代民族國家塑造了平等的“公民”個體,從而完成從“家族本位法”到“個人本位法”的根本性轉變。
這一進程通過對宗法家族三大支柱的系統性解構而實現。第一支柱是人格對家庭的依附,其瓦解始于“權利能力”概念的引入。中國傳統法律中,國家的最小組織單位是“家”,并沒有所謂“個人權利”的概念,每個人都依附于其所屬的家庭倫常關系,個人的身份、地位乃至法律人格完全由其在家庭中的倫序(子、妻、卑幼)所決定。然而,近代民法通過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將人之為人的資格抽象化為一種無差別的普遍賦權。1911年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首次引入“人”和“權利能力”的概念,規定人的“權利能力于出生完成時開始”,[10]體現了個人本位的精神,但在親屬編和繼承編中卻仍然保留了大量的維持傳統家制和親屬間不平等身份關系的規范。1925年,北洋政府基于《大清民律草案》完成了《民國民律草案》的修訂,開篇第一章和第一節的標題均為“人”,第一條即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于誕生,終于死亡”,并且這種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凡人不得拋棄”的。[11]不過,在親屬編中仍然保留了家制以及家長的特權。1929年至1931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實施的《中華民國民法》仍然延續了關于人之權利能力的規定,同時,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家制,但從內容上來看,已經基本取消家庭親屬之間的人身支配關系,個體終于在法律上成為獨立自主的個人。家庭在法理上被重新定義為“個人的集合”,而非先于或高于個人的倫理整體,這顛覆了傳統家庭內部的人身支配關系。
第二支柱是家庭內部的差序倫理,其平權化體現在夫妻與親子關系的根本重塑上。在夫妻關系層面,傳統法律中妻之人格為夫所吸收的“夫權”制度被廢除,代之以權利義務對等的“配偶權”。《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了夫妻平等的同居義務、住所協商權及家事代理權。尤為關鍵的是,離婚制度實現從男性“專權”(七出)向雙方“平權”的轉變。在親子關系層面,古代法律賦予父母的教令、責罰、主婚等特權被取消,代之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核心的“親權”制度。同時,以承繼宗祧為目的的“立嗣”制度被徹底廢除,代之以平等保障養子女權益的現代收養制度。[12]這些變革共同將家庭關系從“尊卑差序”的等級結構,改造為“人格平等”的民事聯合體。
第三支柱是“同居共財”的家產制,其被個人財產制與遺產繼承制所取代,從經濟基礎上完成了對家族共同體的最終解構。傳統家產制下,財產歸屬于作為抽象整體的“家”,傳遞方式是附屬于門戶承繼的“諸子均分”。清末民國民法法典修訂的演進,正是將財產權徹底綁定于個人,并將傳遞方式轉變為純粹經濟意義上的個人遺產繼承的過程。《中華民國民法》明確采用法定繼承與遺囑自由原則,規定子女不分男女均有平等繼承權,將財產重新定義為被繼承人個人的資產。[13]由此,“分家析產”這一融合祭祀、門戶與財產傳遞的傳統實踐,被“遺產分割”這一現代民事行為所取代。個人成為產權的終極所有者和傳遞的起點與終點,家產制所維系的家族經濟共同體在法律上宣告瓦解。
綜上,清末“禮法之爭”在思想與價值層面,用“國家”法理與“個人”權利沖擊了“家國”倫理的堤壩,而民初的民事法典編纂,則在制度與實踐層面,系統拆解了宗法家族的人格依附、差序倫理與財產共有三大支柱。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中國法律秩序從“倫理法”向“權利法”、從“家族本位”向“個人本位”實現歷史性跨越。其最終目的,不僅在于建立一套新的規則體系,更在于將國民從家族的血緣與倫理網絡中解放出來,塑造成擁有平等法律地位、直接面對國家的“公民”,從而為構建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奠定了全新的社會與法律基石。
當代重塑:法治框架下“家國情懷”與“國家認同”的新平衡
在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家國情懷”與“國家認同”關系又進行了一次創造性的重塑。古老的“家國同構”智慧,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度融合,升華為一種目標一致、福祉與共的“家國同心”新模式。這一模式的核心在于,在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上,通過法治保障公民權利、賦能家庭發展,使個人幸福、家庭福祉與國家富強、民族復興在價值目標與實踐路徑上高度統一、相互促進。這一抽象的理念,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為根本、以《民法典》為基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等專門立法為支撐的完整法律體系,得以具體化為可操作、可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首先,“家國同心”理念的基礎,在于現代憲法和法律對人民主體地位的系統性確立,這標志著國家與人民的關系,實現了從傳統倫理依附向現代法權契約的根本性轉變。傳統“家國同構”模式以宗法血緣為紐帶,構建的是“家”對“國”在結構與等級上的復制與服從,個人與家庭的價值深嵌于對君主和社稷的倫理義務網絡之中。而新時代所闡釋的“家國同心”,其精髓在于價值目標與根本福祉的高度統一與內在融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事國事天下事,讓人民過上幸福生活是頭等大事。”[14]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千家萬戶的幸福美滿是國家繁榮的活力源泉與最終目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15]憲法通過對公民基本權利全面而真實的保障,使“家國同心”獲得最高位階的確認與塑造。第一,憲法確立“人民主權原則”和“人權保障原則”,以及對于公民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社會經濟文化權利的明確規定,宣告國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每個公民及其家庭的尊嚴與幸福。第二,公民通過憲法賦予的選舉權、監督權等參與國家治理,將“家”之訴求融入“國”之決策,國家則通過履行提供社會保障、普及教育等憲法義務,為家庭發展提供制度支撐。這形成一種良性互構的法治共同體。第三,《憲法》第五條確立的“依法治國”,使得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能夠通過一套穩定、普遍的法律體系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為“家國同心”提供強有力的制度化途徑。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則將憲法的根本原則具體落實為民事領域的權利保障,為“家國同心”提供堅實的私法支撐。《民法典》對“家”的理解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一方面,《民法典》注重保護個人人格權利。人格權獨立成編被認為是《民法典》中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人格權編不僅系統列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具體權利,而且通過禁令制度、人格權請求權等設計,顯著強化了對人格利益的預防性保護。[16]這一創新體現人格尊嚴在民法中的基礎性地位,實現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具體化,使之真正得到落實。另一方面,《民法典》也十分注重對“家庭”的維護。《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與繼承編不僅調整財產關系,更重在維系和培育夫妻和睦、尊老愛幼、親屬互助的倫常關系。并且,《民法典》新增居住權制度以保障“老有所居”,完善撫養、贍養與監護規則以呵護“幼有所育、老有所養”,并通過司法實踐創新性地保障父母在分居期間的探望權,以維護親子關系。這些規定使得家庭成為培育品德、傳遞溫暖、提供保障的第一場所。法律對家庭和諧的守護,實質是對社會基本細胞的強健,最終服務于“千家萬戶都好,國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的宏大愿景。
其次,“家國情懷”這一中華民族深刻的文化基因與精神標識,在當代法治實踐中獲得了創造性重塑。這絕非是向傳統父權制下“家國同構”秩序的回溯,而是在堅決捍衛家庭自治與個人權利的前提下,法律對家庭作為文明傳承、道德教化基礎單元的核心功能,進行積極的引導、賦能與支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設置了“優良家風條款”,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風”這一源于傳統家訓族規的倫理概念,被提升至民事法律原則的高度。這一條款是“家國情懷”從一種文化情感與政治話語向具體法律條款轉化的典范,生動詮釋了新時代“家國同心”的核心要義。該條款作為一項倡導性規范,其核心意義不在于設置強制性懲罰,而在于要求家庭在行使內部自治權、享受法律保障的婚姻家庭自由的同時,也應主動承擔起與現代社會文明相契合的倫理建設責任。
《家庭教育促進法》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的專門立法,其標志著家庭教育從傳統的私人“家事”,正式上升為關乎國家發展的“國事”。《家庭教育促進法》構建起“家庭責任、國家支持、社會協同”三位一體的家庭教育體系。該法明確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實施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并將培養家國情懷、培育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列為核心內容。更具創新意義的是,其詳細規定了國家通過制定家庭教育指導大綱、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服務體系、培養專業隊伍等途徑,為家庭履職提供實質性的知識、方法與資源賦能。當家庭面臨教育能力不足或方法失當時,國家與社會不再缺位或進行粗暴干預,而是以支持者、幫助者與服務者的角色發揮作用。這種“支持型”的關系既尊重了家庭作為初級生活共同體和首要責任主體的自治權利,又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確保家庭這一“社會細胞”的健康成長與功能發揮,從而夯實國家長治久安與民族復興偉業最深厚、最活躍的社會根基。
結語
中國法律秩序的演進,清晰地呈現出傳統倫理法向現代權利法、從家族本位到個人本位的深刻轉型。然而,這一轉型的最終歸宿,并非對“家國”傳統的簡單否定與拋棄。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完成了對“家國”傳統的創造性重塑,使得家庭成為聯結個人發展與國家治理的倫理紐帶,亦使中華民族“深厚的家國情懷”,在法治的保障與引導下,得以超越傳統的倫理范疇,煥發為凝聚社會共識、培育現代公民、支撐民族復興的強大精神力量與制度力量。
中國探索出的這條法治道路,以其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家庭”溫情的維系與“國家”責任的擔當,實現了三者的有機統一與良性互動。這一獨具特色的法治發展路徑表明,中國的現代化進程致力于實現文明基因的現代性激活與創新性發展,為理解中國之治及其所蘊含的文明連續性,提供了深刻的文化注腳與堅實的制度典范。也為全球化時代思考如何調和個體、社群與國家的關系,如何使古老文明智慧參與現代秩序構建,貢獻了一種特色鮮明且極具借鑒意義的中國智慧與中國實踐。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孫祎煒法官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2014頁。
[2][5]陳顧遠:《中國法制史概要》,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219、242頁。
[3]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頁。
[4]參見丁凌華:《五服制度與中國法律》,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212~218頁。
[6]參見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13頁。
[7]參見伍廷芳、沈家本等:《奏刪除律例內重法折》,高漢成主編:《〈大清新刑律〉立法資料匯編》,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7頁。
[8]參見《修改新刑律不可變革義關倫常各條諭》,故宮博物院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858頁。
[9]參見黃源盛:《中國法史導論》,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362~385頁。
[10][11]楊立新點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03~204頁。
[12][13]參見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749~750、751~753頁。
[14]《國家主席習近平發表二〇二五年新年賀詞》,《 人民日報 》,2025年1月1日,第1版。
[15]莫紀宏:《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國家治理》,2025年第22期。
[16]參見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立法亮點、特色與適用》,《法律適用》,2020年第17期。
From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to "Family-State Unity
With One Heart":The Paradigm Shift and Contemporary
Recon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 Order
He Qinhua
Abstract: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legal order clearly demonstrates a profound transformation from traditional ethical law to modern rights law, and from a family-centered perspective to a individual-centered perspective. However, the ultimate destination of this transformation is not a simple negation and abandonment of the "family-state" tradition. In the practice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family-state" resourc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centered" ideology, through a complete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specialized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lps achieve the elevation from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to "family-state unity with one heart". At the same time, this legal system establishes modern legal rights relations, also making family an ethical bond connecting personal development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Keywords: family-state isomorphism, family-state unity with one heart, legal order, legal transformation, right-based
責 編∕肖晗題 美 編∕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