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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家與國的聯結

【摘要】在中國文化語境中,“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家與國存在深刻內在關聯,基層治理是二者有機聯結的關鍵載體。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部分與核心基石,基層治理涵蓋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和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兩大維度。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家為單位:農業社會時期,家庭是基本稅役單位,國家治理主要從家庭獲取稅收和勞役,家庭事務多依賴自給自主;步入現代工業社會轉型階段,家庭事務日益社會化,部分家事漸成國事,國家通過提供公共服務、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將千家萬戶與國家緊密聯結,基層治理成為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推動傳統社會“官事官辦、民事民管”的“雙軌政治”,轉型為國家、市場、社會、居民等力量共同參與的治理格局。通過將國家治理延伸至家戶,重建個體化家戶與黨和國家的聯結,同時引導家戶自主化解矛盾、創造美好生活,有效實現“家”與“國”的有機統一,使基層治理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牢固基石。

【關鍵詞】基層治理 家戶 國家 編戶齊民 聯結

【中圖分類號】D638/C91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1.005

【作者簡介】徐勇,華中師范大學政治學與國家治理研究院資深教授、政治學部部長、中國農村研究院創始院長。研究方向為基層政治與鄉村治理,主要著作有《鄉村治理的中國根基與變遷》《鄉村治理與中國政治》《農民改變中國》《國家治理的中國底色與路徑》《關系中的國家》等。

 

在中國文化語境中,家與國始終存在深刻的內在關聯。從家國一體、家國情懷,到家國天下、集家為國,無不彰顯“家是最小國,國是千萬家”的辯證統一。而將家與國這兩個層面有機聯結為一體的關鍵,正是基層治理。

以家為單位的基層社會自我治理

基層是結構用語,相對上層和中層而言,處于多層級系統的基礎層次。國家治理體系,是一個由多個層級和多個要素構成的系統,基層治理是其基礎性部分與核心基石,具有五個鮮明特征:一是國家縱向組織體系的最低層級,包括基層政權和基層組織;二是國家權力結構的末梢;三是國家—社會組織系統中與民眾最貼近的部分,是國家政權與社會的聯結部位;四是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力互動的重要場域;五是民眾參與公共政治生活的主要平臺。

作為國家與社會的結合部位,基層治理包含兩大維度:一是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二是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

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指通過基層社會內在力量進行治理。社會是人與人結合形成的組織系統,而由血緣和婚姻關系形成的家庭,是組成人類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是人類得以延續的基本依托。恩格斯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認為“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1]“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2]在歷史進程中,兩種生產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開展。“中國家庭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從前,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3]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家為單位,本質上是由家的功能決定的。

家的基本功能是生育繁衍。在馬克思看來,“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繁殖。這就是夫妻之間的關系,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家庭。這種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系”。[4]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是通過家庭這一載體實現的。

在人類相當長的歷史上,家庭具有生活資料的生產功能。我國農業文明悠久,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從春秋戰國時期開始,我國的生產單位由宗族村社向個體家庭轉變。家庭是土地產權單位,也是生產活動組織單位,還是財產繼承單位。毛澤東同志因此說,“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5]我國農村改革的重要成果,便是將家庭確立為土地承包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核心單位。

家庭具有日常生活功能。人的生命活動是一個包括不同環節和不同部分的過程鏈條,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禮尚往來等日常生活活動,均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展開。在日復一日的面對面交往中,人們逐漸形成對家庭的歸屬感和依戀感,回家成為一種人生歸宿。

家庭還具有實現利益和履行責任的功能。家庭是日常生產生活的基本單位,家庭成員的利益需通過家庭整體的有序運轉來實現,每個成員都肩負維護家庭整體利益的責任,由此形成“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利益和責任共同體。“一個人既生在某家,就必須抱定生死與共,風雨同舟的精神,為這家族團體的事業而努力。家族的事業就是他自己的根本事業。”[6]

在傳統農業社會,家庭是一個全功能的單位,由不同成員構成,不同成員之間存在差異,承擔不同角色。比如,男性更多承擔生產功能,女性更多承擔生育生活功能,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作為生產生活單位,家庭內部存在財產關系與地位差異,既需要通過合作聯結為一個整體,協調一致,共同生產、生活,完成人的生命過程所需要的活動;也可能因個體差異、分工分化、利益分歧產生矛盾和沖突,甚至“骨肉相殘”“兄弟鬩于墻”。因此,作為獨立自主的整體,家庭必須通過治理協調成員關系、化解內部矛盾、維系整體秩序,而治理本質上就是通過一系列機制獲得秩序的過程。

在我國傳統社會,家庭的完整功能決定了家庭治理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基本原則是“以和為貴”,所謂“家和萬事興”“和氣生財”。只有“以和為貴”,家庭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整體,才能保持完整性,為人的生命活動提供基本依托。“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禮記·禮運》)在中國文化中,“家破”與“人亡”緊密相連,一旦出現“家道中落”“家敗”“家破”的情況,人的正常生命活動便會失去支撐。

圍繞“家和”目標,產生“家治”。立足“家和”的核心目標,傳統“家治”形成多維度實踐路徑。

首先,家長掌握治家權力,也承擔治家責任。家長承擔著“當家”“持家”“興家”“發家”“護家”的全部責任。“家長不特對內有監督家屬,管治家財,處理家政等權利義務,且對外為一家代表,具有公法上責任,使其統率家人,以盡人民對于國家之義務。”[7]只有在家長的帶領下,家庭成員才能協調一致。

其次,通過家庭教育培養家庭成員良好習慣。人的生命活動是一個從幼年到成年的過程。我國傳統社會格外重視家庭教育,從小就培養家庭成員的生產勞動知識和技能,培養家庭成員為人處世的態度和習慣。“家教”成為“家治”成敗的關鍵,如果一個人違反公序良俗,常會被指責為“沒有家教”,而“子不教父之過”的認知也深入人心。孟子母親為教育子女三次遷居的“孟母三遷”典故,是家庭教育的經典范例。

再次,通過家庭規范約束家庭成員行為。人出生于世,尚是世事不懂的自然人。人從懵懂的自然人成長為懂得各種行為規則的社會人,家庭是首要教化場域。傳統家庭治理高度重視“家規”,將其視為家治的基本依據。通過“家規”約束,家庭成員懂禮節、守規矩,確保家庭和諧有序運轉。“家之有規猶國之有典也”[8]的表述,恰如其分地凸顯了家規的重要性。

復次,通過代代相傳的家風影響后人。人類的生命活動是世代繼替的過程,家庭成員的行為可能“光宗耀祖”,也可能“毀家敗家”。為了維持家庭興旺,傳統家治注重以優良家風浸潤后人,要求前人以身作則、留名家史,后人承接家業、興家發家。所謂“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周易·文言傳》),正是對家風傳承意義的深刻闡釋。

在我國漫長歷史進程中,兼具完整功能與自主屬性的家庭,不僅是社會基本單位,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載體,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其一,家庭治理為基層社會治理提供內生動力。家庭治理內生于家庭生活之中,為了保持家庭完整和存續,保障成員生命活動正常開展,治理成為必然選擇。這種治理并非源于外部性干預,而是源于家庭內部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需要,具有永不衰竭的特質。

其二,家庭治理為基層社會治理筑牢基礎。家庭不僅是人自身再生產的單位,也是物質財富再生產的單位,構成社會運行的經濟基礎與社會基礎,同時是治理的根基。家庭治理所形成的內部秩序,為基層社會的有序運轉提供基礎性支撐。即便歷史上王朝更迭不斷,中華文明仍能延續至今,很大程度上在于家庭作為生產再生產單位的自我生產、自我存續能力,以及作為文明傳承載體所提供的基礎性秩序。

其三,家庭治理為基層社會治理提供高效能支撐。從本質上看,治理是依托一定權力載體開展的人為實踐活動,其過程必然伴隨成本投入與收益產出。我國的家庭治理,是依托家庭內部自我調節機制開展的治理實踐,沒有專門治理機構,主要通過日常生活中的“言傳身教”發揮治理作用。這種治理模式無需額外投入治理成本,卻能實現顯著的治理效能,是一種低成本和高收益的治理。正是依托家庭治理,我國傳統社會“皇權不下縣”的治理格局才得以形成并穩固運行。

作為中國文化經典的儒家思想,正是從家庭及其治理中總結出一整套家國治理法則。所謂“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家庭治理得當,基層社會有序運轉,國家治理便獲得穩定的基礎。“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孟子·離婁上》),恰是這一道理的經典闡釋。梁啟超在《新民說》中指出:“歐美各國統治之客體,以個人為單位;中國統治之客體,以家族為單位。”[9]《禮記·大學》載:“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天下平。”從“齊家”到“治國”,從“孝親”到“忠君”,構成了儒家家國治理的核心邏輯鏈條。費正清在《美國與中國》中進一步闡釋:“在家庭生活中灌輸的孝道和順從,是培養一個人以后忠于統治者并順從國家現政權的訓練基地。家庭培養孝子,使其長大成為忠臣。”[10]可見,以家庭為單位的基層治理,構成了從家到國的治理橋梁,維系了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長期穩定。

以戶為單位的國家對基層的治理

國家作為比家庭更高層級的地域性政治共同體,通過國家政權將分散的家庭整合為統一的治理整體。要將廣土眾民聯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整體,國家政權必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延伸至基層的治理體系。

傳統農業社會以土地為基礎,從事農業的家庭分布在廣闊的土地上,處于分散狀態。小農經濟天然具有自足性和封閉性,這使得國家政權難以將治理觸角精準延伸到每一個分散的家庭。在此背景下,能否實現家國之間的有效聯結,便成為衡量國家基層治理效能的核心標尺。春秋戰國時期,以“商鞅變法”為標志,我國基層治理領域出現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舉措——“編戶齊民”制度。“‘編戶齊民’制度的重大意義在于,它使個體家庭最終擺脫了宗族和家族組織的控制,并在政治上賦予家庭以獨立的法權地位,使之在經濟上成為一個受國家認可和法律保護的生產資料占有、生產經營自主的單位,同時也成為一個必須獨立承擔賦稅徭役義務的單位。”[11]這一制度催生了“家戶制”,形成“一家為一戶”的治理格局:家是從社會角度界定的社會基本單位,戶是從國家角度界定的國家基本單元,二者呈現“家戶合一”的特征。“‘家’和‘戶’是同一事物的兩個異稱:‘家’是對家庭作為一個基本親屬組織的稱謂,‘戶’則是一個具有行政管理意義的名詞。”[12]自此,“家”與“戶”在制度與文化層面緊密聯結,“一家一戶”“千家萬戶”等表述成為描繪基層社會結構的日常用語。

在傳統農業社會,戶是國家基層治理的基本單位。這是由國家治理基層社會的目標決定的,也是戶的特殊地位和功能決定的。

首先,戶具有人口管理的功能。人口、土地和政權是國家的基本要素。在春秋戰國之前,王朝不直接管理人口和土地,而是由地方諸侯分治管理。“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孟子·盡心章句下》),這也是造成統一王朝難以長期維系的重要原因。春秋戰國以降,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逐步形成,國家政權直接管理人口和土地,其重要方式便是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編制戶籍,“戶口調查登記的法定單位都是‘戶’”。[13]國家根據人口變化進行登記造冊,動態掌握人口變化,實現對人口的有效管理。正如《商君書·境內》所記:“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其次,戶具有提供稅役的功能。國家是特殊的公共權力機構。“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4]我國實行“編戶齊民”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根據人口和土地獲得稅收和勞役。國家通過稅收和勞役維持政權的存續,興辦公共工程,鞏固國家防衛,辦理一家一戶解決不了也解決不好的公共事務。馬克斯·韋伯在《中國的宗教:宗教與世界》中指出:“帝國的稅制,并不是以村落,而是以家族及其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員(丁,多半從15歲計起到56歲)為其課稅的單位。”[15]這一表述深刻揭示了傳統中國稅制以家戶為核心的課稅邏輯。

再次,戶具有承擔政治責任的功能。在傳統農業社會,家庭是物質財富的生產單位、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也是承擔國家政治責任的基本單位。為維持家庭存續,持續供給人口與財富,國家將家戶作為基本的政治責任單位。在法律制度上,設立“戶長”,統籌履行國家賦予的各項義務;實行“家族連坐”,家族成員如觸犯法律,整個家戶需承擔連帶責任;官府“抄家”成為針對家戶的嚴厲懲戒措施,體現了家戶對國家的責任綁定;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不孝”為大罪,通過維護家庭倫理間接鞏固國家治理根基;同時,國家還通過設立“軍戶”“民戶”等差異化戶籍類型,明確不同家戶的責任,進而實現有效社會管理。

戶所承載的獨特功能,奠定了其作為國家基層治理基本單位的重要地位。陳顧遠曾精準概括這一治理邏輯:“家族觀念表現于政事法者,首為視家戶為編組之單位,次為認家戶為政令之所托,再為使家長具公法之責任;且在義理上,以家族無異國家之縮小,遂又擬國家為家族之擴大。”[16]顧炎武亦明確指出:“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終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日知錄·鄉亭之職》)這一以家戶為核心的基層治理體系,有著清晰的歷史演變脈絡:春秋戰國時期,秦國編制戶口,“為戶籍相伍”,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秦漢時期,在郡縣以下設立鄉、亭、里,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戶一里、十里設亭、十亭設鄉、聚鄉為縣。自宋朝起,實行保甲制,以戶為基本單位,每戶設戶長;十戶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長,實行聯保聯坐制。至清康熙年間,進一步細化編制,十戶立牌頭,十牌立甲頭,十甲立保長。無論是鄉里制,還是保甲制,其基點都是家戶,功能涵蓋清查戶籍、維護治安、征收稅役、保衛地方、調解矛盾和教化社會等。除此之外,鄉村社會中由各家各戶自發形成的組織,也間接承擔國家治理的功能。“在政府眼里,村莊、宗族和其他鄉村團體,正是能夠把基層控制伸入到鄉下地區的切入點。”[17]

以戶為基本單位的基層治理,在傳統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其一,國家以家為單位編制戶籍,國家權力意志自上而下延伸到社會的最小單位,將國家與社會緊密聯結為一個整體。以家庭為單位、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天然具有分散性,而以戶為單位的基層治理,將分散的家庭納入國家制度體系之中。國家與社會不再是分離和對立的,而是一個緊密聯結的整體。

其二,家戶成為國家持續獲取財政與人力資源的重要載體。在傳統農業社會,家庭既是物質財富的主要生產者,也是國家政治統治與社會職能的主要承擔者。“家戶為政令之所托”,[18]國家以戶為基礎單位,從家庭中獲得國家治理所需要的資源。戶是稅役基本單位,基層治理的重要任務便是以戶為依托落實國家下派的各項事務。

其三,以戶為單位的基層治理有助于節省國家治理成本。與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不同,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服務于國家整體目標,往往需要設立相應的機構,由此產生較高治理成本。尤其在小農經濟高度分散的背景下,所需成本更為高昂。而以戶為單位的治理模式,則將大量治理任務與責任內化于家庭單位之中。在縣級以下,各類賦稅、勞役及地方公共事務,主要通過家戶為單位進行承接與落實。正是這種治理成本的合理分擔,使得國家基層治理的成本大幅降低,從而實現治理體系可持續運轉。

以戶為基本單位的基層治理,是由家通向國的治理,在傳統中國的文明延續和國家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國作為擁有悠久歷史的文明體,之所以能夠長期保持統一而未分崩離析,與這一基層治理模式密切相關。古羅馬帝國曾在西方盛極一時,卻在野蠻人的沖擊下迅速崩潰,其重要原因便在于其國家政權體系未能延伸到基層社會,缺乏相應的基層治理作為保障。國家政權懸浮于社會之上、置身于社會之外,只專注于從社會汲取資源而無力實現有效治理,一旦上層政權失去控制力,整個帝國大廈便頃刻崩塌。與古羅馬帝國同時存在的是中國的漢朝,其面臨的內外局勢也非常嚴峻。但漢朝的統治深深扎根于各家各戶,通過以戶為單位的完善的基層治理體系,為國家治理大廈提供了堅實底座。正是在漢朝,以“編戶齊民”為基點的基層治理體系日益完善,形成了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的基層治理格局。“百代皆行秦政制”,盡管秦漢王朝作為政權實體最終解體,但以家戶制為核心的基層治理制度卻得以傳承。中華文明正是在這一制度體系下,得以長期延續與發展。

以家戶制為基礎的基層治理的現代價值

我國的基層治理一頭連著千萬家,一頭連著將千萬家聚合為一體的國。這是長期歷史演進形成的國家治理特點。在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治理體系與家庭社會形態都發生了變化,有了全新的內容,也面臨著全新的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千家萬戶都好,國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國家好,民族好,家庭才能好”。[19]從結構上看,國和家仍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單位,如何將千萬家聚合為一個作為有機整體的國家,成為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題。需要從傳統治理智慧中汲取養分,不斷創新基層治理,并通過基層治理實現家與國的有機聯結,達成“家好”“國好”的目標。

發揮家治在基層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當前,作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經歷著歷史性變革。家庭關系作為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性質發生深刻變化,平等化特質日益凸顯,家庭功能不斷分化,大量原本由家庭承擔的功能逐步剝離,交由其他社會機構承接。家庭的生產功能持續弱化,生育、生活功能日益社會化,利益實現與責任承擔的功能愈發個體化。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家庭治理的傳統地位有所式微。然而,“無論時代如何變化,無論經濟社會如何發展,對一個社會來說,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會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20]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家庭仍保留一定生產功能,戶作為基本居住單元的屬性始終存在,人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活動還是以家庭作為主要載體。正是依托家庭這一載體,人們獲得相濡以沫的情感價值與精神歸屬。值得關注的是,當代家庭也面臨諸多新挑戰。經濟市場化進程使財產關系與市場觀念深入家庭生活,家庭不僅是情感共同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利益單位。早在19世紀,馬克思就已指出,“資產階級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21]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雖然在制度上區別于資本主義國家,但市場經濟帶來的交換邏輯也不可避免地滲入家庭領域,因利益糾葛引發的家庭矛盾與糾紛有所增加,對社會穩定和諧形成潛在影響。因此,強化家庭治理、弘揚以和為貴的家庭文化,對發揮家庭治理功能、化解新型家庭問題具有現實必要性。

作為利益單位,家庭治理僅僅依靠家庭內部加以調節還遠遠不夠。近年來,國家通過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專門法規,將治理觸角延伸至家庭領域,而這些法律法規的落地見效,最終依賴基層治理的精準實施。家庭治理因此不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家庭自我治理,而成為國家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家庭仍然是獨立自主的社會單元、人們朝夕相處的生活場域,國家的治理機構與人員不可能時時處于家庭場域之中。構建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家庭行為模式,有效調節家庭關系,需要依靠家庭內部的力量進行治理。這種力量來源于當事人,來源于時刻“在場”的家庭成員。因此,家庭的自我治理成為基層治理的基礎支撐。通過家庭自治,形成良好的家教和家風,有助于促進家庭的穩定和諧。家庭不只是人們身體的住處,更是人們心靈的歸宿。在我國,村、社區作為基層社會單位,由若干家庭共同組成。“社區雖小,但連著千家萬戶,做好社區工作十分重要。”[22]只有將每一個家庭治理好,基層社會治理才能獲得穩固的基礎,國家治理才有穩固的基石。

將國家公共服務和社會化服務延伸至每家每戶。在漫長歷史進程中,家庭是基本的稅役承擔單位,國家自上而下的治理,主要是從家庭獲得稅收和勞役。隨著我國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向全社會提供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好的公共服務成為國家的基本職能之一。在傳統社會,家庭是自給自主的生產和生活單位。“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由家庭自給自足。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需要日益多樣,家庭事務急劇增多,且日益社會化。水、電、路、氣、通訊、教育、醫療、養老等與家庭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事務,要通過社會協同供給、政府統籌保障的方式予以回應。家事,由此也成為國事。國家在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的過程中,將千家萬戶與國家緊密聯結起來。近年來,國家提出“高效辦成一件事”“接訴即辦”,基層治理作為政策落地、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其重要性愈發凸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服務群眾、造福群眾作為基層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贏得群眾對黨的信任和擁護。”[23]

基層治理是國家與社會的結合部位,也是通過國家公共服務和社會化服務將國與家聯結起來的主要載體。為了解決過往基層治理中存在的權責不清、辦事不便、基層負擔過重的問題,中央專門發布鄉鎮(街道)權責清單,明確各級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國家推動治理重心、服務重心下移與資源下沉,讓基層有權力辦事、有能力辦事、有資源辦事。為提升治理效能與服務效率,一些地方探索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基層治理框架,通過國家自上而下的治理,將公共服務延伸到各家各戶;通過基層居民自治,將居民組織起來辦理日常生活事務。“創新社會治理,最終是為了讓群眾得實惠,要著力解決群眾身邊的急難問題,努力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24]基層治理以家庭為重要紐帶,實現了公共服務的精準投送、個人訴求的積極回應。

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制度。傳統中國的基層治理雖實現了家與國的聯結,但這種聯結是板塊式的機械聯結,國家對基層的治理主要在于獲取稅收和勞役,基層社會的自我治理主要是處理內部事務,由此形成官治與自治雙軌運行、各司其域的格局。“官事官辦、民事民管”的“雙軌政治”治理模式,極易造成官民之間的隔閡乃至對立,這也是歷代王朝更迭的重要誘因之一。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國家政權性質是人民政權,政府以“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從根本上破解了國與家分離乃至對立的制度性困境。然而,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政府是單一的管理主體,居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不夠。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社會結構和民眾需求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單一的政府管理模式已難以適配治理需求。正是在這一背景下,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將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力量凝聚起來。由此,傳統的“雙軌政治”轉型為國家、市場、社會、居民等各種力量深度融合、有機貫通的治理格局。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基本依托,在于基層治理的聯通、貫通和融通機制。一方面,基層治理將自上而下的國家治理力量嵌入基層社會,有利于充分發揮黨和政府的主導作用。近年來,我國通過黨建引領,將黨組織的觸角延伸到各個家戶,以強大的領導力、組織力和執行力,將個體化的家戶與黨和國家緊密聯結;另一方面,基層治理通過黨建引領,引導千家萬戶自主化解矛盾糾紛、自主創造美好生活。正是在這一過程中,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日益密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對國家的認同感、歸屬感與向心力也顯著提升。近年來,我國基層治理創新活力持續迸發,從根本上說,在于通過基層治理實現了“家”與“國”的有機聯結,使基層治理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牢固基石。

(本文為教育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專項課題[A類]重大項目[尼山世界儒學中心/中國孔子基金會課題基金項目]“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基層治理中的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3JDTCZ006)

注釋

[1][2][1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13、188頁。

[3][10]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張理京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22、22頁。

[4][2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59、403頁。

[5]《毛澤東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1頁。

[6]參見全慰天:《論“家天下”》,費孝通、吳唅等:《皇權與紳權》,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84頁。

[7][16][18]陳顧遠:《中國法制史概要》,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27、222、222頁。

[8]黃其倫:《海城黃氏宗譜》,呼和浩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頁。

[9]梁啟超:《新民說》,宋志明選注,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8頁。

[11][12]王利華:《中國家庭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68、164~165頁。

[13]宋昌斌:《中國戶籍制度史》,西安:三秦出版社,2016年,第392頁。

[15]馬克斯·韋伯:《中國的宗教:宗教與世界》,康樂、簡惠美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14~115頁。

[17]蕭公權:《中國鄉村——論十九世紀的帝國控制》,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7頁。

[19]《習近平著作選讀》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545頁。

[20]《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53頁。

[22][23][24]《習近平關于基層治理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3年,第4、20、17頁。

Grassroots Governanc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Family and State

Xu Yong

Abstract: In the Chinese cultural context, "a family is the smallest state, and the state is composed of millions of families". There is a profound and intrinsic connection between family and state. Grassroots governance serves as the key carrier for the organic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As the fundamental part and core cornerstone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grassroots governance encompasses two dimensions: self-governance of the grassroots society and the governance of the state over the grassroots society. The self-governance of the grassroots society is based on family units: in the agricultural society era, family was the basic tax and service unit, and state obtained taxes and labor services from families. Family affairs were mostly dependent on self-sufficiency and autonomy. Entering the modern industrial society transformation stage, family affairs became increasingly socialized, and some family affairs gradually became state affairs. The state provided public services and solved the urgent, difficult problems of the people, closely connecting thousands of households with the state. Grassroots governance became the "last mile" for serving the people.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hina has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of co-construction, co-governance, and shared benefits, promoting the traditional "dual-track politics" of "official affairs handled by governments and civilian affairs managed by civilians" to a governance pattern involv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state, market, society, and residents. By extending national governance to household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individualized households and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is reestablished, while households are guided to independently resolve conflicts and create a better life, it effectively realizes the organic unity of "family" and "state", making grassroots governance a solid cornerstone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Keywords: grassroots governance, households, state, registered households and common people, connection

責 編∕張 貝 美 編∕周群英

[責任編輯:張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