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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心技術的商業秘密,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醫療、先進制造等關乎未來競爭格局的戰略性新興領域的商業秘密,對國家的發展與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商業秘密保護對象往往是最前沿的研發成果,推動高水平商業秘密保護,是實現科技自立自強、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引擎。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數字時代的商業秘密保護有別于傳統商業秘密保護,面臨新形勢提出的新要求。目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體系仍存在短板。需構建法律保障、企業合規、技術賦能與國際協同的保護體系,讓商業秘密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

【關鍵詞】商業秘密 新質生產力 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商業秘密作為企業創新成果的載體,是數字經濟時代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基石。從某互聯網公司高管因泄密被辭退引發熱議,到鋰電行業8億元索賠案件的訴訟,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事件頻發,折射出保護體系的短板。商業秘密涉案領域,已從傳統制造延伸至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戰略產業。在全球化競爭與技術變革雙重沖擊下,破解保護困境、完善制度體系,既是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的迫切需求,又是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引領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①新質生產力的“新”強調以創新為驅動力,“質”強調高科技含量與卓越質量。商業秘密為企業技術創新蓄能,與新質生產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的特征契合。②商業秘密保護對象往往是最前沿的研發成果,其技術含量不言而喻;商業秘密的獨占性使企業能在市場競爭中保有優勢,實現生產效率與產品價值的提升;商業秘密保護還有助于企業持續推進研發,形成“創新—保護—再創新”的良性循環。推動高水平商業秘密保護,是實現科技自立自強、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引擎。

商業秘密保護已經超越企業個體利益的范疇,逐漸上升為國家與社會層面影響產業安全與戰略性布局的關鍵要素。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③。核心技術的商業秘密,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醫療、先進制造等關乎未來競爭格局的戰略性新興領域的商業秘密,對國家的發展和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旦發生泄漏,將侵蝕我國培育新質生產力的土壤。“十五五”時期,我國將進入到新舊動能轉換的攻堅期,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將使高質量發展受阻。需從維護國家戰略安全、提升國家安全治理能力的高度,加強商業秘密的高水平保護。

數字時代對商業秘密保護提出新要求

目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主要依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配套規定。2025年發布的《商業秘密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正是為完善數字時代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采取的重要舉措。商業秘密與著作權、專利權同屬于“知識產權”范疇,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與專利不同,商業秘密不設公開期限,更適合保護那些生命周期短、迭代速度快的技術,影響企業估值與市場信心。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數字時代的商業秘密保護有別于傳統商業秘密保護,面臨新形勢提出的新要求。

商業秘密存儲方式變更要求防護更可靠。數字時代商業秘密大多以電子形式存儲,不僅局限于物理文件,由于信息的電子化、云端存儲與高速流動,數據信息容易被復制,數據信息的秘密性認定更具難度。例如,浦東新區檢察院辦理的全國首例人工智能領域侵犯商業秘密案中,某芯片公司首席運營官郭某利用掌握的服務器最高權限,繞過分級管控體系將價值230余萬元的核心技術代碼直接下載至私人網盤。④相較于傳統竊取紙質圖紙需“夾帶出庫”的繁瑣流程,郭某通過云端存儲完成的復制行為僅需借助網絡連接即可實現,整個過程未產生實體載體轉移,若未觸發特定操作日志監控,企業幾乎無法及時發現泄密行為。更值得警惕的是,此類云端復制可實現“一次上傳、多端同步”,涉密信息一旦進入私人云端賬戶會自動同步至關聯的手機、家用電腦等多個設備,形成“多點擴散”的泄密態勢。

此外,商業秘密一旦進入公有云存儲,其“秘密性”是否存續的認定成為難題。2023年1月,某汽車公司涉案數據被上傳至公有云,涉及供應商名單、數據庫信息等且數據容量高達600G,隨時可能被其他用戶非法獲取或披露。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先界定“存儲于公有云”是否等同于“已為公眾所知悉”,法官雖認可其仍具備秘密性,但需通過封禁賬戶、調取日志等特殊保全措施防止進一步泄密,這一過程已凸顯云端存儲對秘密性認定的挑戰。⑤

新形勢新需求對制度適配性提出更高要求。當前,對新型商業秘密的覆蓋有待更新,難以回應數字技術發展帶來的保護需求。例如,前述全國首例人工智能領域侵犯商業秘密案中,企業自主研發的芯片底層控制算法雖具備極高商業價值,但由于缺乏針對算法秘密的專門認定標準,只能套用傳統技術秘密的保護邏輯。這種滯后性不僅使新型創新成果暴露在保護盲區,更制約了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發投入積極性,與數字經濟下的創新保護需求形成脫節。

此外,認定“保密性”標準模糊,現行法律法規對新型商業秘密難以形成有效保護。保密性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構成要件之一,在未公開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中,若僅簽訂保密協議但并未限制相關數據的訪問權限,在此情形下能否認為屬于采取了完備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還有待商榷。司法實踐中,不少企業因僅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卻未限制核心數據訪問權限,最終因“未采取完備保密措施”敗訴,這種認定邏輯忽視數字信息易復制、高流動的特性,對企業提出超出合理預期的保護義務。數字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引發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涉及數字技術侵權、企業權益保護和企業出海等多個方面。

企業核心利益受損風險加大需要從嚴防控。商業秘密泄露直接引發創新生態的“劣幣驅逐良幣”風險,嚴重挫傷企業研發積極性。由于侵權成本與創新成本嚴重失衡,企業投入巨額資源研發的核心成果,可能因一次泄密就面臨毀滅性損失,而侵權者僅需承擔有限賠償,這種“創新高成本、侵權低成本”的反差,極易催生“創新不如抄襲”的惡性競爭心態。例如,某鋰電材料企業因核心技術泄露損失超8億元,侵權者的賠償遠無法彌補企業前期研發投入與市場損失,此類案例不僅讓受害企業陷入經營困境,更可能導致整個行業研發投入增速放緩,制約技術迭代與產業升級。此外,核心技術人員作為商業秘密的重要載體,其職業操守與流動管理直接關系秘密安全,而當前保護體系對人才流動中的秘密管控不足,使得“攜密跳槽”“有償泄密”等行為頻發。廣東省某案件中,員工僅以10萬元“好處費”就出賣價值500萬元的核心技術,低廉的違法成本與高額的非法收益形成強烈誘惑,不僅讓企業前期研發成果付諸東流,而且破壞了行業人才流動的健康秩序。⑥尤其是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作為科技創新的主力軍,是商業秘密主要擁有者。⑦近年來商業秘密侵權事件頻發,阻礙了企業技術創新,影響高質量發展進程。

企業國際化經營需關注多樣化風險。企業在全球化運營中需同時滿足國內數據安全與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以及東道國的信息披露、數據本地化等要求,而現有的法律法規存在銜接不暢,導致企業陷入合規兩難。商務部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底,中國在境外設立企業超過5萬家,遍布190個國家和地區。2025年對外直接投資1743.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7.1%,穩居世界前列。對外投資存量連續9年保持世界前三。⑧與此同時,跨境業務中商業秘密保護正面臨“水土不服”。出海企業因不熟悉目標國法律,會遭遇商業秘密侵權或合規處罰,造成巨額損失。此外,海外維權能力不足會削弱企業競爭力,我國企業在海外遭遇商業秘密侵權時,面臨專業支持匱乏、國際執法協作滯后等問題,不僅難以挽回經濟損失,還可能因核心技術泄露喪失市場優勢。

當前商業秘密保護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商業秘密如今已成為國際科技競爭的重要領域,核心技術秘密的泄露可能引發產業鏈關鍵環節失控,威脅產業安全,甚至對國家經濟利益與科技競爭力造成損害,凸顯出補齊商業秘密保護短板對企業國際化與國家發展的緊迫性。當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體系仍存在以下短板。

法規體系有待健全,專門立法缺失。我國知識產權法規體系中,針對專利、商標、著作權均有獨立的法律進行規范,但商業秘密保護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其主要法律條款主要存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之中,保護體系有待完善。2019年修訂時將商業秘密的定義從“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擴大至“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配套規則仍過于原則化。《征求意見稿》雖細化了構成要件,卻未解決數字環境下“保密措施”認定標準模糊的問題,容易導致企業在合規管理中無所適從,司法機關在裁判中也常因缺乏細化指引而陷入困境。商業秘密保護所依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初衷在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非系統性地確認并保護“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獨立的財產權。這種“寄居式”的立法模式,導致保護邏輯存在局限性:規則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弱。在處理復雜的知識產權交叉和新興數據資產權益時,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是對數字場景下的商業秘密保護的適配性不足。

行政執法協同不足,規范落實效果不佳。當前,在商業秘密保護層面,行政執法協調能力不足,難以形成治理合力,導致相關法律法規在落實到具體實踐過程中存在乏力的情況。不同執法主體的執法尺度、專業能力,信息壁壘與標準差異使得案件查處效率大打折扣,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高效的商業秘密保護環境。“全國統一大市場”旨在消除市場分割、統一制度規則,形成高效統一的市場,其落實到商業秘密保護,前提就是統一的市場監管規則。若行政執法無法凝聚執法共識、形成合力,將削弱法律法規整體實施效果,與培育新質生產力、實現高質量發展的目標相悖。

企業保護意識薄弱,合規管理流于形式。我國多數企業缺乏系統的合規管理程序,存在“重事后維權、輕事前防范”的誤區。企業常存在兩類誤區:一是區分公知信息和非公知信息、不明確商業秘密保護范圍,通常導致權利的邊界不清楚、要求保護的范圍包含了公知信息,從而造成要求保護的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無法獲得法律保護;二是混淆專利與商業秘密保護,導致技術信息因公開而喪失秘密性。此外,商業秘密的風險還來源于:離職或在職員工泄密、供應商或合作方泄密、宣傳展會泄密、企業并購泄密等。本質上都是企業缺乏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意識,未實現有效合規管理,導致企業創新成果流失、陷入商業泄密風波。

商業秘密侵權舉證難度大,司法救濟效率低。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九條引入了舉證責任轉移規則,要求權利人在提供初步證據后由被訴侵權人證明不存在侵權行為,但數字環境下舉證難度依然較大。分析中國裁判文書網中2018年至2022年的369件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各年平均勝訴率分別為37.78%、34.86%、38.20%、35.59%、22.73%,五年平均勝訴率為33.83%,且呈下降趨勢。原因或與電子證據易篡改、易滅失的特性有關,如云計算環境中數據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導致權利人難以固定證據。云服務提供商常通過免責條款規避責任,使企業承擔數據丟失風險。此外,對“初步證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加劇維權困難。

數字技術放大侵權風險,新型侵權手段應對不力。數字技術的迭代升級改變商業秘密的存儲與保護,同時催生了新型侵權手段,使商業秘密保護面臨“失控”風險。電子侵入已成為主流侵權方式,黑客通過漏洞攻擊、病毒植入等隱蔽手段竊取數據,其傳播速度快、痕跡難留存的特點,往往導致商業秘密徹底泄露后仍無法溯源。例如,2023年6月某校學生董某利用OSS鏈接漏洞,繞過上海某公司服務器身份認證系統私自下載權利人服務器中未公開的游戲項目設計文件,并非法獲利1513.5元。⑨該案是一起典型的“技術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電子侵入的隱蔽性,反映出網絡時代商業秘密面臨的技術竊取風險。數字技術的異化還帶來舉證困難的連鎖反應:權利人難以固定侵權證據,傳統取證手段失效,進一步加劇維權難度。部分公司采用區塊鏈技術,不過目前尚未形成統一認證標準,導致企業雖采用技術手段固證,仍難以在訴訟中直接被采信。

國際保護不足,涉外案件處理乏力。堅持開放合作、互利共贏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國企業出海過程中,涉外商業秘密糾紛頻發,國際維權機制略顯薄弱。2009年的力拓案中,澳大利亞力拓公司上海辦事處四人利用多種不正當手段,獲取刺探中國鋼鐵行業秘密,給中國鋼鐵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⑩這暴露了跨境竊密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的嚴峻性,國內法律域外適用能力不足。同時,我國尚未全面對接高標準國際協定中的商業秘密規則。我國國際維權機制缺位、國際標準對接錯位等問題,需引起重視。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的對策建議

商業秘密保護對于推動科技創新、培育新質生產力具有支撐作用,為有效應對商業秘密保護面臨的嚴峻挑戰,需構建一個國內法治完善、企業合規強化、加強技術創新和國際協同的多維對策體系。

提升法律位階,細化認定規則,完善規則實施。建議將商業秘密保護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分離出來,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以提升其法律位階和體系化水平。目前,將商業秘密從反不正當競爭的附屬地位中分離出來,進行獨立立法,是提升保護水平、適應國際競爭的一個重要趨勢。例如,美國《保護商業秘密法案》和歐盟《商業秘密保護指令》,以及德國修訂《商業秘密保護法》。獨立立法不僅能統一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的認定標準,而且能清晰界定商業秘密作為獨立知識產權的地位,從而為激勵企業無后顧之憂地加大研發投入、保護創新成果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基礎。需進一步完善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構成要件及相關概念的細化,如“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價值”“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將《征求意見稿》中列舉的技術措施,如對數據設置訪問限制、加密、限制存儲或復制等,作為數字時代判斷“合理性”的要素,并推動其成為行業最低合規標準。

針對電子數據侵權案件,我國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探索引入類似“單方查封財產”的機制,允許權利人在極度緊急和證據易滅失的條件下,向法院申請隱蔽、快速地對電子數據載體進行查封和保全,以防止商業秘密被即時傳播或銷毀。為避免權利濫用,需設定嚴格的適用條件。此外,進一步規范商業秘密保護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的協同,推進行民、行刑更好銜接,提高執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強化行政執法效能,提升治理能力。在商業秘密保護執法層面,需推動構建“商業秘密保護跨部門協調機制”。建議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牽頭,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針對執法尺度進行統一規范,會商重大疑難經典案件,制定發布商業秘密保護行政執法指導意見。針對數字經濟下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跨地域性、線上化的特點,可探索建立全國性的商業秘密執法協作平臺,推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協查、證據互認、聯合執法等方面的深化合作。商業秘密保護執法需突破過往執法工作的局限,為新質生產力的蓬勃發展提供行政執法上的助力,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提升商業秘密保護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加強企業合規建設,技術賦能保護。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生存力、發展力所在,是技術創新成果的立命之本。加強企業合規管理、防范商業秘密侵權,對于實現“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等戰略目標起到重要奠基作用,使企業勇于“承擔國家科技攻關任務”,壯大我國科技領軍企業隊伍。商業秘密保護需從傳統的“事后救濟”向“事前預防”轉變。企業需從防止自身商業秘密被他人侵犯和防止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兩個方面進行合規管理,加強事前防范。

針對內部,企業需建立分級分類的合規體系,根據行業特點界定商業秘密范圍,并對涉密人員、區域、載體實施差異化管控。對于核心秘密,如算法等,采取物理隔離、多重加密措施;對于重要秘密,如供應鏈數據、客戶清單等,設置權限分級、水印追蹤;對于一般秘密,如公司內部文件等,可以通過基礎保密協議與常規保密培訓進行合規保護。除了針對不同類型的數據進行差異化保護外,還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對涉密人員、涉密區域、涉密載體等進行管理。例如,研發部門需限制數據訪問權限,銷售部門需明確客戶信息邊界。同時,企業需強化全程留痕管理,保存研發記錄、訪問日志等證據,定期合規審計可有效降低泄密風險。此外,需推動技術措施與法律措施融合,鼓勵企業采用數字水印、數字加密、反間諜軟件、人工智能等工具,采用完善的網絡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安全的網絡環境。充分利用技術、人才、資金、數據和算法等方面優勢,發揮創新引領的關鍵作用。?針對外部,則需加強員工變動、人才引進管理和合作方管理。對于中小企業,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可以推出“商業秘密保護標準化工具包”,為企業提供指引,涵蓋模板協議、風險評估表、應急響應流程指導等,降低企業潛在的泄密風險。

參與全球規則制定,提升話語權。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出海競爭的步伐加快,商業秘密的涉外保護需求日益增加。我國需積極參與國際商業秘密保護體系建設,加強國家間商業秘密保護合作談判,完善涉外維權援助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體系,有助于提升我國在國際商業秘密保護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特別是在電子數據跨境流動和取證方面,探索與主要貿易伙伴國的執法協同機制,為我國經營者在國際商業秘密保護領域提供多維度、全周期的法治保障。科技創新是應對國際競爭、把握發展主動權的關鍵,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商業秘密保護體系,能為我國科技創新贏得戰略主動提供微觀支撐。部署高水平商業秘密保護,是“十五五”時期守護創新成果,筑牢國家技術安全屏障的應有之義。

展望“十五五”新征程,以高水平商業秘密保護支撐新質生產力發展,已成為時代賦予的提升國家科技安全保護能力與產業競爭力的重要命題。面對數字化浪潮與全球化競爭的雙重挑戰,構建起“法律保障、企業合規、技術賦能與國際協同”的協同保護體系,讓商業秘密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這不僅是激發微觀主體創新活力、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關鍵舉措,而且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內在要求。

【注:本文系2025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促進具身智能發展的法律適配研究”(項目編號:25AFX023)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③《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人民日報》,2025年10月29日。

②謝小勇:《知識產權是催生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知識產權》,2024年第5期。

④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4)滬0115刑初493號,載《人民法院案例庫》。

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民初22028號,載《人民法院案例庫》。

⑥《“內鬼”勾結競爭對手竊密,10萬“好處費”出賣500萬核心技術,獲刑!》,廣州日報官方客戶端,2025年9月19日。

⑦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課題組、任旺兵、邱靈:《商業秘密保護與產業創新發展:作用機制、現實困境與戰略取向》,《宏觀經濟研究》,2024年第2期。

⑧《2025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比上年增長7.1%》,新華社,2026年1月22日。

⑨《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八起侵犯商業秘密典型案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025年6月20日。

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滬高刑終字第72號,載《人民法院案例庫》。

?陳兵:《提升數字經濟國際競爭力的核心動能》,《國家治理》,2023年第1期。

責編/李丹妮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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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