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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賦能司法工作

摘 要: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影響是全方位、深層次的,既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質效、增強司法公信,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也帶來“算法黑箱”可能侵蝕正當程序、算法對司法情感的忽視、數據偏差可能引發算法偏見等深層挑戰。需立足人工智能“輔助”定位,從推進數據匯集集約化、應用場景實戰化、人機協同科學化三方面發力,深化其在司法工作中的應用,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人工智能 司法變革 數字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當今,人類社會正經歷從工業文明向數字文明的跨越。以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一代數字技術,不僅在重構物質生產方式和人類生活圖景,也深刻影響法治建設的各個方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1]這一重要論述,為新時代司法工作的創新發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依法治國與推進數字中國建設背景下,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介入,并非局部調整與改良,而是從理念、技術到方法等各方面、全方位的深度影響,既包含重大機遇,也有嚴峻挑戰。人民法院必須立足新時代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應對新挑戰、迎接新考驗,以開放姿態擁抱信息技術,將其轉化為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撐,不斷提高司法審判質量和效率,更好地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積極影響

隨著深度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關鍵技術的突破,人工智能在司法場景中的應用已從淺層次的事務性輔助,轉向深層次的認知性輔助,為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司法質效、增強司法公信,提供強大的技術支撐。

有利于破解“案多人少”困局。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活躍度的提升和立案登記制的實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長,法官長期處于高負荷運轉狀態。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在庭審記錄、卷宗管理、文書生成等環節可以發揮顯著作用。例如,依托語音識別技術的智能庭審系統,能夠實現庭審語音實時轉寫,減輕書記員繁重的記錄工作,使其能專注于庭審輔助工作;電子卷宗隨案生成系統,能夠自動識別、提取卷宗中的關鍵信息,實現證據材料的數字化,節省法官閱卷與整理證據的時間,等等。通過算力置換人力,可以讓司法人員從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抽身,減輕法官的事務性負擔,從而把更多精力用到對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上。

有利于統一法律適用。“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裁判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的體現。但實踐中由于法官個體認知差異、經驗局限等因素,“同案不同判”現象時有發生。人工智能依托海量裁判文書數據,可以構建精準的“類案推送”機制,通過自動提取案情要素,在海量案例中迅速匹配出案情高度相似的生效裁判向法官推送,同時推送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較好地彌補法官的知識短板,將法官從繁重的類案比對中解脫出來,既可為法官公正裁判提供輔助,也有利于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有利于提升群眾訴訟便利度。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2]對人民法院來講,可以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通過推進數字法院建設,打破傳統司法的時空限制,實現“全流程網上辦案”和“指尖訴訟”,提升司法服務的可及性與便捷性。當前,各地法院已普遍建立“24小時不打烊”的電子訴訟服務平臺,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等程序,足不出戶即可完成立案申請、在線繳費、證據提交、遠程庭審、電子送達等訴訟環節,大幅提升群眾訴訟便利度,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

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深層挑戰

人工智能作為一種基于數據歸納、概率預測與算法模型的智能化輔助工具,其運行邏輯與基于價值判斷、規范推理的司法理性存在顯著不同。當這種技術深度嵌入司法場域時,會帶來一系列深層次挑戰。

“算法黑箱”對正當程序的侵蝕。司法審判不僅追求結果公正,還強調過程公開透明。但人工智能往往具有高度的“黑箱”特征,決策過程依賴海量參數與復雜運算,輸出的結果往往連算法開發者都難以進行回溯性解釋。如果法官過度依賴算法,卻無法解釋其背后的法律邏輯與事實依據,那么當事人將無法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和質證,這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程序公正。

算法對司法情感的忽視。人工智能算法雖然在處理數據方面具有巨大優勢,但缺乏人類情感,以及對復雜社會關系的感知與洞察。司法裁判并非單純的邏輯推理和法條適用,其本質是要化解矛盾糾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這其中往往包含對法理情各個方面的綜合考量,在家事矛盾、鄰里糾紛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在處理案件中,司法人員決不能像機器那樣冰冷,而應當是有溫度的。如果法官過度依賴人工智能,可能使司法工作失去應有的溫度,難以回應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千差萬別的訴求,難以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數據偏差可能引發算法偏見。人工智能的基礎是數據,其算法的公正性高度依賴訓練數據的質量與代表性。如果數據本身包含過時或不當的法律觀點,那么其訓練出來的大模型可能會繼承這些偏見,甚至可能將其固化為隱性的技術規則。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司法資源配置不平衡,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產生的數據質量參差不齊。在實踐中,能夠更為全面、深入反映法官決策過程和判決理由的一些案卷資料,在訓練語言模型時卻難以作為訓練數據。[3]例如,各類案件的副卷屬于審判工作秘密,無法用于數據訓練。如果缺乏足夠的高質量數據,或者用以訓練的數據缺乏足夠的代表性,那么用這些數據訓練出來的大模型,可能無法普遍適配全國各地法院和各類案件的實際需求。

立足“輔助”定位發揮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促進作用

在有效規制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的應用,提升審判質效,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是人工智能時代司法變革的重要任務。為從制度機制上促進和規范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應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明確提出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五個基本原則,包括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輔助審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原則。其中,輔助審判原則強調無論技術發展到何種水平,人工智能都不得代替法官裁判,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4]落實上述要求,推進人工智能在司法工作中的應用,需要高度重視三個方面的問題。

推進數據匯集集約化。數據是人工智能的基石,也是訓練高水平司法人工智能模型、發揮其輔助功能的前提。《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數字法院建設”,提出“建設統一辦案辦公系統”“建設完善司法大數據庫,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建立四級法院司法大數據資源自動同步、匯聚、融合和綜合應用機制”。[5]

通過數據匯集完善審判管理。統一辦案辦公系統建設的意義在于打破四級法院、不同業務條線之間的壁壘,實現案件數據、管理數據、人事數據等數據的互聯互通,通過構建統一的司法大數據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數據的實時采集、動態更新和深度治理。這不僅為司法人工智能模型的訓練提供了海量、真實、優質的數據,也為跨域立案、協同辦案、統一監管等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通過統一系統,可以實現電子卷宗的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法官可以實時調取各種案件信息,避免重復錄入,也可為關聯案件檢索、類案推送等提供堅實的數據基礎。

通過數據匯集促進社會治理。司法大數據不僅是審判工作的記錄,更是社會治理的“晴雨表”和“風向標”。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挖掘分析,可以發現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為黨政部門決策提供參考。例如,通過對金融借貸案件大數據的關聯分析,可以精準識別“職業放貸人”和虛假訴訟行為,既有利于凈化訴訟環境,又有利于維護金融安全。這種從“數據管理”向“數據治理”的轉變,正是數字司法服務國家治理的生動體現。

推進應用場景實戰化。隨著大模型技術的突破,司法人工智能正從傳統的專用模型,如專門的庭審語音識別系統,向通用大模型演進,未來將進一步拓展大模型在司法場景中應用的深度和廣度。這也是世界范圍內司法人工智能的發展趨勢。

在輔助審判方面,利用大模型的強大語義理解、邏輯推理和生成能力,可以開發更加智能的“法官助理”。它既能完成查閱法條、檢索關聯案件、推送類案等基礎工作,還能深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環節,輔助法官從繁雜的證據材料中梳理出時間線、人物關系網和資金流向圖,自動校驗證據鏈的完整性,提示證據之間的矛盾。例如,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它可以快速處理幾百頁甚至幾千頁的銀行流水記錄,從中發現異常交易;根據庭審記錄、證據材料和裁判結果,自動生成標準化的文書初稿,供法官修改,從而大幅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文書質量;理解法官用自然語言提出的法律問題,通過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以及全國四級法院使用的法答網(法官提出法律適用問題請上級法院回答的內部網),精準推送相關法律依據和類案裁判,從而為法官正確裁判案件提供有益的參考借鑒。

在審判管理與監督方面,人工智能可以實現對審判權運行的“全業務、全流程、全要素”監督制約。例如,實時監控各類案件所有的審判流程節點,對審限超期、程序違規等問題進行實時預警;通過對裁判文書的自動評查,及時發現法律適用錯誤、裁量幅度異常、文字表達不當等問題;上級法院可以查看每一個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進展,依法對下級法院進行監督指導,有利于防止程序空轉、減少衍生案件發生、減輕當事人訟累,等等。

推進人機協同科學化。技術再先進,也不能替代法官的獨立判斷和司法良知。在推進人工智能輔助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確保司法權始終掌握在人類手中,構建以人為本、法官主導、可信可控的人機協同機制,讓人工智能成為法官辦案的好幫手。

在頂層設計上,必須明確人工智能輔助系統的適用范圍和效力邊界。特別是對于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問題,人工智能可以提出參考或建議,但最終必須實行嚴格的人工審核,絕不能依賴算法決策。同時,建立“人機不同”時的處理機制,當法官的判斷與人工智能推薦不一致時,應當要求法官在辦案系統中說明理由,以確保法官依法、認真、審慎作出判斷。

在司法決策上,必須按照《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6]審判權無論何時何地,都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最終必須而且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承擔辦案責任。人工智能作為機器或軟件,其不具有辦案資格,在辦案中只是作為法官的輔助性工具,發揮輔助作用。無論其發揮多大作用,都不能代替法院和法官承擔辦案責任。

在機制保障上,應當建立健全司法人工智能的倫理審查與風險評估機制,對司法人工智能產品進行安全評估、合規測試,防止帶有歧視、偏見或存在安全漏洞的系統進入司法領域。同時必須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培訓,提升其識別技術風險、批判地參考借鑒算法結果的意識和能力。只有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技術、既有法治信仰又有數字思維的復合型司法隊伍,才能有效駕馭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變革,不斷提升中國司法的現代化水平,為全球數字法治貢獻“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

注釋

[1]《數字法院折射治理之變》,《人民日報》,2025年12月11日,第17版。

[2]《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288—289頁。

[3]劉莊:《從“世界模型”看人工智能在法律場景的實際應用》,《中國應用法學》,2024年第2期,第103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網,2022年12月9日。

[5]《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人民日報》,2025年7月15日,第1版。

[6]《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責編:張宏莉/美編:石 玉

責任編輯:孟雨非